廣州市龍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產塑料杯120萬個建設項目環保竣工驗收公示
一、項目基本情況
廣州市龍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產塑料杯120萬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位于廣州市番禺區鐘村街磚廠路4號3棟,占地面積693.5平方米,總建筑面積1387平方米,主要租用磚廠路4號3棟第一層和第三層的部分車間作為生產車間。項目主要從事塑料杯生產,年產塑料杯120萬個。項目勞動定員20人,均不在項目內食宿。項目不設發電機、中央空調和鍋爐。
二、環境保護設施調試效果
根據廣州番一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報告編號:PYT2108017),結果表明:
(一)廢水
生活污水經三級化糞池處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網,輸送至鐘村凈水廠處理,尾水排入市橋水道。經監測,污水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達到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三級標準,符合環評及其批復標準要求。
(二)廢氣
本項目注塑工序產生的廢氣由集氣罩收集,引至“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通過15m排氣筒(FQ-01)高空排放;經監測,有組織非甲烷總烴、苯乙烯排放達到《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表5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有組織臭氣濃度排放達到《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2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符合環評及其批復標準要求。
廠界無組織排放廢氣顆粒物濃度達到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非甲烷總烴濃度達到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表9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濃度限值、苯乙烯和臭氣濃度達到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1新擴改建二級廠界標準;廠區內非甲烷總烴濃度達到《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表A.1無組織特別排放限值,符合環評及其批復標準要求。
(三)噪聲
經監測,項目南面、北面廠界晝夜間噪聲值均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2類標準,符合環評及其批復標準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總量
根據監測結果核算,本項目非甲烷總烴排放總量符合環評報告表及環評批復的總量控制指標建議要求。
三、驗收結論
經對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轉發<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的函》(粵環函〔2017〕1945號)、《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規范建設單位自主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通知》(穗環〔2020〕102號),本建設項目按照《關于廣州市龍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產塑料杯120萬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穗(番)環管影〔2021〕97號)的要求建設試運行,項目建設性質、規模、地點、設備、采用的生產工藝和防治污染的措施未發生重大變動,項目落實了環評及批復的要求,環境保護設施的能力可滿足主體工程的需要,驗收監測報告表總體符合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要求,符合驗收合格條件。
公示期:2021年11月29日~2021年12月24日(20個工作日)
建設單位:廣州市龍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聯系人:梁先生
聯系電話:1892759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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